昨天就是因為這兩條法令
害我們大家在晚點名的時候被罰站
要我們一直在那邊覆誦
覆誦完抽背
找了幾位都不會背
就叫全連手舉起來
繼續覆誦
直到有人會背為止
前後時間加起來至少有1個小時
如果時間在加長的話
應該很多人當場就犯了這兩條法令吧
以下是那兩條法令的內容

陸海空軍刑法 第49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、脅迫或恐嚇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戰時犯前項之罪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
下罰金。戰時犯之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前三項之未遂犯,罰之。


陸海空軍刑法 第52條 公然侮辱長官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公然侮辱上官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文字、圖畫、演說或他法,犯前二項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前三項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
長官和上官的差別在於長官對你有直屬關係,而上官則是沒有直屬關係
像連上的連長、副連長、輔導長算是我的長官,
學校的校長、副校長、教育長、副教育長、政戰主任也算是我的長官
至於各學部的主任、副部主任、政戰主任以及來學校上課的學官,屬於上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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